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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家机关

公务员2010-03-2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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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家机关(2)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

权包括:

    1.立 权。依据现行宪 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 权。主要

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 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 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规定而作的立 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

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 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 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

常委会以监督宪 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

便于对宪 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 、法律相抵

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 、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贵-大在/线]hTtP://wWw.gZu521.nEt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

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

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

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

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

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

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会议,联 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 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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