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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家机关

公务员2010-03-2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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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家机关(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

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

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 .公布法律权

    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 .任免权

    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3 .发布命令权

    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 .外交权

    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 .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

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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