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家机关(5)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
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
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具有双重从属的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系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
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须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
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七、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 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八、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 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
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
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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