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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具体行政行为

公务员2010-04-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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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具体行政行为(4)

    2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即行政主体对控

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2)调查取证,行政主体应客

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一执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 (3)       订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 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

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

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银行应代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

依 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 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 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 ]gzu521.com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 人员可以当 收缴罚款。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 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 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相对

人的财产、人身等依 采取强制手 迫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

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 .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 .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

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事件的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为了维护

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

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政主体本身做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

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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