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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

公务员2010-04-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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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

第五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从反映的

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

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

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

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 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注意,其性质不是受

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实施的

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 行为。 (5)缔约上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

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6)

其他情形。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我国《民 通则》在立 上把债的发生根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约定的债,另一类

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债, 有人称之为“非合意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通过订立合

同而产生的债当然即称之为“合同之债”。

    由于合同的签订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引起债的发

生的最普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就是从合同理论中抽象出来的。故一个人要想

真正学好合同,就必须先把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学好,反过来,学好了合同理论,民事法律

行为的内容 就了解得差不多了。所以合同是民 理论研究中的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债的第

二种发生原因即“侵权行为之债”。

    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

民事责任,侵害人即负有赔偿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这种特定的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做“侵权行为之债”。

    故可见,因致人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侵权行为之债”。侵权

行为无疑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不 行为,但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合 之

债。我国《民 通则》在体制上没有将侵权行为纳入债权中,而是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

中,我们在后面再详细复习有关问题。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 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

和服务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人叫做“管理人”;他人亦称“本人”或“受益

人”。由于无因管理行为而在管理人与受益人这两个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此种特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从法律上看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与人的意志有关,但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故

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设立此项制度,完全是为了鼓励公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它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对于“无因管理”的性质,考试时一定注意。譬如,一个14 岁的小孩代交了邻居的物

业管理费,或者7 岁的小孩捡了别人的一只小狗代养,都是无因管理。所以考试的时候,务

必要将此类基本概念搞清楚,特别就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这一类问题而言,出题时经常会用

各种案例来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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