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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十六)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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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十六)(5)

  提出问题

  根据材料案例,阐述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及重要举措。

  分析问题

  推进和深入开展廉政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保证。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权力滥用的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制”。1992年他在南巡讲话中再次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也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有“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表述。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党中央和各届领导都非常重视廉政法制建设。

  写作范本

  材料中所列举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我国深入开展廉政法制建设、反对和防治腐败问题的最好体现。

  具体来说,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们大力倡导要建设法治国家,其中首要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倘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依法廉洁从政,反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那么就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就难以避免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其次,它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尚未成熟和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健全。因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不乏一些权钱交易,通过审批、签字等形式大搞腐败的丑恶现象,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填补市场经济中一些法律真空地带,规范和约束政府在市场中的行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有利于经济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它是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就是要利用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在新形势下,要把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有利于做到反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而且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腐败的根本性举措。案例中所涉及的法规,既有纯粹的廉政法规,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又有涉及市场经济发展中公职人员行为的法规,如《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还有在一些特定领域中约束公职人员行为的法规,如《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从不同的侧面突出和强调了廉洁从政、依法从政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作用。

  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从程序上看主要有两个重要的环节。

  一是要建立健全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廉政法制建设的前提。有法可依要求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廉政法律体系。从案例中可以看到,我国从1998年以来,各项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其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全党动手,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规定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制度以及对违法违纪处分的具体说明,为党内监督和整个廉政建设都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行政许可法》,则是更多地关注腐败易发、高发的审批地带,以法律形式明确许可主体、许可范围、许可对象等,实现预防腐败、保证廉洁的目的。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廉政法律法规已经涉及诸多方面,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内容详实、形式科学、门类齐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我们期待正在调研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尽快出台并实施,使我国的廉政法律更加完善,以保证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不断发展。

  二是要在不断完善廉政立法的同时,真正使廉政制度发挥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案例中所涉及的廉政法律法规数量很多,但是任何法律法规的生命力都在于其运用和效力的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执纪队伍,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庇护任何人,也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干预和控制。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坚持发现一个,惩处一个,依靠法律打击和惩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使人“不敢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一个时间长、难度大的任务。为此,在推进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不能与之抵触。所以,廉政建设法制化要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二是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都是执政党基本理论、路线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在廉政法制化的进程中要坚持二者的相辅相成、协调一致。三是要处理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在起草制定廉政法律法规时,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相一致,不能与之冲突,各地方、各部门在法制建设时尤其要重视这一点。案例中所提到的廉政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中央层面的,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适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高层面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际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来自中纪委的信息显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总体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简述为:“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和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或国家立法权的党组织、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若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总之,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和目标,在这一目标下,做到廉政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遏制和惩治腐败现象,使廉政建设形成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的局面,推动和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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