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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关于法和法治的基础知识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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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关于法和法治的基础知识(4)


 
9.什么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指示(或称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的。有人主张三要素应表述为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也有人主张二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后果两部分组成。现在多数教科书都采取上述第二种主张,即把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成是由条件(或称假定)、模式(或称行为模式)、后果(或称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1)条件。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只有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 
(2)模式。指为人们的行为设定方式和尺度的部分,即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行为规则的部分,它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部分。 
(3)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结果的部分。有人认为不同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肯定的对行为人有利的,也可能是否定的对行为人不利的,所以反对用制裁概括后果。因为制裁只能概括否定的,不利的后果,无法概括肯定的、有利的后果。但主张用制裁概括的同志认为肯定的、有利的后果并不是最后的后果,当这种有利的后果因某种违法行为而不能顺利实现时,还是要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这种后果才能实现。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这种规范就不能称为法律规范。 
 
10.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规范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使其享有某种行为自由。授权性规范又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授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某种权利,准许他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就是一种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授权性规范。另一种是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这种职权不同于授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带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质。如《人民警察法》第6条授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权,就不仅意味着人民警察有权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同时也意味着要求人民警察必须这样做,发现犯罪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出现罪案,必须立案侦查,而且必须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否则就是失职,可见这种授予的职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所以有人把这种授予职权的规范称为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授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有的也带有复合性规范的性质,如《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性规范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范,另一类是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这是一种规定作为义务的规范。《婚姻法》第15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就属于这一类。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不得有某种行为,这是一种规定不作为义务的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植物以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属于禁止性规范。 
(2)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三类。多数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而委任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规范。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外规定”。准用性规范也不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用其他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就属于这一类,该规定没有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准予适用该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所定的规则。 
此处,还可以用多种不同标准对法律规范作不同分类。如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法律后果的不同,分为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按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规范和专门规范、特殊规范。 
 
11.什么是成文法?什么是不成文法?什么是习惯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判例法是否属于不成文法历来有不同看法,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著名学者梅因就认为“英国法是成文的判例法”;但不少学者则认为凡非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皆为不成文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习惯法是不成文法的一种。习惯法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的渊源中占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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