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国家赔偿法(5)
302.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修订前的刑法为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有犯罪事实被羁押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以下三类:①不满14周岁的人;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③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精神病人。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修订前的刑诉法为第11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在追诉过程中被羁押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免予追究责任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这里的法律权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造成的损害,可免除赔偿责任。国家亦可因这些法律规定而免除赔偿责任。
303.什么是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刑事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有几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四类:
(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
(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
305.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地》第19条第2、3、4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如下规定确认:(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1/2承担赔偿责任。(5)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者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监狱部门或实施侵害行政行为的监狱管理人员所在的监狱部门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对刑事赔偿案件予以受理、承办和审核,并依法履行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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