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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复议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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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复议(12)


 
15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有何特征?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在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时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为三个机关:①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②行政复议机关;③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执行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原行政机关执行,若原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复议机关若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的对象是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应为行政复议机关。若原行政复议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使法定执行权,代没有执行能力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文书。 
(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根据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3)执行具有强制性,不得和解。执行权是国家授予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这种职权不能自行处分,只能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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