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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复议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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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复议(9)


(3)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当然,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但无论是书面的复议申请书还是口头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以及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等。 
 
139.什么是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接受申请予以立案的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就无法进行;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也同样不能进行。受理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式启动。 
 
140.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什么? 
审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2)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3)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4)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权和其他请求救济权的保护性规定? 
《行政复议法》为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请求行政诉讼权,采取了如下保护措施: 
(1)规定了在行政前置情况下的直接诉讼救济。 
在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即不经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逾期不作答复,就有可能使申请人不但丧失复议申请权,而且导致诉讼权利无从行使。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不受理的决定,也不作答复,相对人则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限应当是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受理应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算起。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对复议申请权的保护。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滥用职权,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也会影响复议申请人申请权的行使。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例如某市公安局所属的分局对申请人进行了罚款处罚,申请人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如果市公安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相对人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公安厅反映,提出要求,市政府或者公安厅就应责令市公安局受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 
 
142.行政复议的审理有哪些程序与内容? 
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 
(3)证据制度。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征。 
(4)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 
(5)关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就是说撤回申请的申请权在相对人,而决定权则在复议机关。撤回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14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有何例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这是因为:①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性,一经即作出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能随意否定。②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执行。 
但是,为了防止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受拘留处罚的人可以因担保而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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