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
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其实施必须
以相对方负有行政 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
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
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
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
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 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
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
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
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款的一种行
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性质不同。在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县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 行政合
同行为。
(2)权利义务关系不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
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
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 (2)建
设资金征收; (3)资源费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发生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 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
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 资 料 来源于 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 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
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相对方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
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
格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 .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前者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或执照,而无特别限制,如申请驾驶证的许可。后者则是除符
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
2 .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前者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
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后者指可以
为具备 定条件的任何人或组织经申请均可获得的许可。
3 .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前者指许可已规定了
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驾驶执照。后者指由于特 条件限制,需要附加文
件予以说明的许可证,如商标许可。
4 .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前者指申请人取得行
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赋予的权利,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
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后者指申请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义
务,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前者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
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后者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核后,对合
格者核发证明文书,承认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行为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
照、,驾驶执照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的颁布实施
2003 年8 月27 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
1989 年《行政诉讼 》及1996 年《行政处罚 》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
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重点法条归纳如下: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 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
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信誉、特
条件或者特 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哦、设备、设施、产品、
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时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 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系
应当依 给与补偿。依照本条的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
利益不受保护。
三、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 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
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
(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
(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
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确认;(2)认可;(3)
证明;(4)登记; (5)批准; (6)鉴证; (7)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
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
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
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作用
1.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
3.它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 权益。
4.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
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
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
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
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区别在:.(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
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
民。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
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
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
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
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三)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
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
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
督。
( 四)行政监督的方 和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 有:检查、审查、
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
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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