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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

公务员2006-10-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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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

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

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第九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普通程序体系完整、内容详细;其二,普通程序适用范围广泛。因此,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程序。正因为如此,普通程序成为历年全国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尽管普通程序内容繁多,但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起诉条件时,大家需注意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要求原告必须适格,即原告的适格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适格,该起诉从程序上是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该起诉;但是,对被告的要求则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在起诉阶段必须达到被告适格的状态。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在7日之内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次日起10日内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人民法院取得对该争议案件的排他管辖权,即其他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其余货物。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由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受理更为合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A区人民法院不得移送案件。第三,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原、被告诉讼地位。第四,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诉讼时效从当事人起诉就开始中断。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在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常对争议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那么,究竟这几种处理方式如何适用?

1.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适用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区别。

相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区别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第二,适用的组织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既有其相同之处,也有其区别。

其相同之处在于: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区别之处在于: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综上,简单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受理后,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对该争议案件已作过处理,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等,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就起诉状的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起诉状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则应当裁定补正起诉状。其次,起诉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分别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该条规定需特别注意。由于普通程序中的规定不仅可以适用于一审案件,而且还可以适用于二审案件,而撤诉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有撤回起诉,还有撤回上诉;对于撤回上诉,又可以分为对判决上诉以后的撤回上诉和对裁定上诉以后的撤回上诉,因此撤诉以后的处理也不完全相同,需具体分析。

第一,撤回起诉后再诉的处理。比如甲某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3万元钱,诉讼进行过程中,因乙某表示一定在半个月内归还,于是甲某撤回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但是,撤回起诉只是意味着甲某这一次放弃让法院对该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甲某放弃其3万元钱的实体权益,只要实体权益存在,甲某可以再次起诉,而且,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以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自然就不是按申诉处理,应除外。

第二,撤回上诉后再诉的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判决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再诉的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意味着不服该判决,但是,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又意味着愿意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且撤回上诉一旦获得法院准许,其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该案件再次起诉,而只能按申诉处理。因此,不存在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除外的问题。其二,对允许上诉的裁定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再诉的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撤诉,则导致一审裁定生效。此时,就管辖权异议所涉及的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得再起诉;而对于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 如果被告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告、被告双方而言,其诉权具有平等性。

此外,在这一部分还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 中的以下相关规定:

第一,赡养费、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 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20 年最长诉讼时效,只是超过2 年或者1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此时,当事人所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 而不是程序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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