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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

公务员2006-10-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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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10)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一直将破产法律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破产法;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这就必然产生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立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得适用。对于联营企业如何适用,则取决于联营各方的性质,如果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则该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如果联营各方有一方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不同规定,主要是因为破产界限不同,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达到的破产界限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需达到的破产界限就是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债权已到期的客观事实。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如果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破产,还应当经过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此外,债务人申请破产,还需要提供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企业的会计报表。

二、破产受理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好相应的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2.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全体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在全体债权人之中,以下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3.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额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就超过部分,该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

2.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有时债务人会积极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争取与债权人和解。此时,能否进入和解期间,取决于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由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清算组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后,需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才能付诸实施。

债权人会议行使上述职权,是以作出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进行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作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二是上述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之所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需要占半数以上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是因为和解协议草案一旦通过,即进入和解整顿期间。在该整顿期间债权人不得主张其债权,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在这一期间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第四节破产宣告程序

一、裁定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债务人确实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该破产宣告裁定。

二、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15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

其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账册、文书、资料等;

其二,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的民事法律行为,接替破产企业继续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其三,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

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葡萄酒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力清偿所拖欠的大量债务,上级主管单位市工业局在对其进行整顿无效的情况下,同意葡萄酒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裁定宣告葡萄酒公司破产,此后,即可由成立的清算组负责处理葡萄酒公司未完成的民事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破产清偿

清算组制定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后,即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之前,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需要的诉讼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委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费用。

拨付上述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如有剩余,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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