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3)
一、撤诉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即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原告或者上诉人主动要求撤回诉讼的行为。如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撤诉需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大家在撤诉问题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准许,还是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
4.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这里需注意的是,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在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个特殊阶段而设置的专门性诉讼制度,即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审理的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二、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阶段而言,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情形实际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一情形实际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民事诉讼中,这一情形有时很难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予以区分。如甲某在赶往法院开庭的途中,不幸因车祸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那么此时究竟应当延期审理,还是应当诉讼中止?这种情况下,应当诉讼中止。因为一般来说,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时可以预测下一次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法院无法预测。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诉讼中止,等待乙公司是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乙公司未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则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恢复;如果乙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则甲公司需作为破产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受偿。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下列情形:第一,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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