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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

公务员2006-10-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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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8)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遵守下列审理程序的规定:

一、申诉处理前置

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人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而开始,但是需注意的是,我国对起诉人没有限制,这里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格本人,也可以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还可以是任何一个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的人。

三、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即在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过程中,除了起诉人应当参加案件审理以外,选民资格所涉及的本人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选举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参加,以便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说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选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为保证选民选举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并将所作出的判决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因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有一定的时间正确审理案件,就要求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提起诉讼。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

当公民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注意以下两点:

1 . 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

宣告失踪需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而宣告死亡需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 .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其他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时,无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则应按照申请人的顺序。 如果同一顺序的人, 如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的人, 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则应当按照申请宣告死亡处理。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对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 3个月;对于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况下公告期为 1 年 。

三、宣告失足或者死亡后的法律后果及失足人出现后的处理

宣告公民失踪后,仅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即由失踪人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管人由此而取得进行诉讼的诉权。失踪人重新出现后,代管人将其代管的财产返还给失踪人即可。

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 而人身关系消失。如果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则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作价返还;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的情况,如果配偶再婚了,就不能自然恢复了。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着该公民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为了维护被认定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申请从的申请

当公民因患精神病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时, 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确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必须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并且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之外,被认定公民的近亲属中确定。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的目的就在于,让同为被认定公民近亲属的代理人和申请人形成相互监督关系,从而防止申请人利用该制度损害被认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被认定者的利益。

三、鉴定

由于人的精神状态往往是很难直接作出判断的,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又直接影响该公民所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对被认定公民的精神状态进行医学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四、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旦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就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一个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

当有形财产处于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状态时,申请人即可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是1年。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三、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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