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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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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17)


(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 
(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这里的行政相对人特指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正在或可能构成危害的相对人或者其自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相对人。 
(4)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一般性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一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清除,行政强制措施即应解除。如公安机关对吸毒者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在戒毒治疗达到一定效果后就应解除强制。 
 
112.一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1)联系。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为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来实现,如在相对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对相对人拒不缴纳罚款时强制划拨。而行政强制措施除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包括在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过程中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和对人身采取的强制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为了行政决定的顺利执行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互有交叉。 
(2)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之处在于: 
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负有某项义务为前提,有时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有时则以可能妨碍行政执法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为前提,如公安机关对可能转移、隐藏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②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实施的,是一种附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其他生效的行政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实施不以其他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条件,脱离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 
③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目的在于实现已经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在于使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防止某项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或排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妨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 
 
113.行政强制措施怎样分类? 
根据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呆以分为对人身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强制遣送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②强制遣回原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遣回原地。” 
③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④扣留或管束。海关法第4条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称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可予以管束。 
此外还有强制检疫、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①查封。指对当事人的财产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查封期间,财产权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权人转移、破坏或隐慝财产,保证行政决定得以执行。 
②扣留。海关法第4条规定,对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③冻结。冻结又称暂停支付。如税收征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④强制收购、强制收兑。强制收购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私自买卖、计价使用、借贷低押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予以强制收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31条第1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而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强制收兑是对套汇者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第3条条1项规定,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缴相应的外汇额度。 
此外还有强制变卖、拍卖,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 
(3)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①强制许可。如《专利法》第52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51条规定的义务,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可见,强制许可不是对被许可人的强制措施,而是强制原权利人放弃作某种行为的权利,而将该行为权允许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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