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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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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11)


(2)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体现在两方面: 
①依据公开。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必须为公众所知,人们才有遵守法律的可能。所以,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不能以未公布的内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②处罚公开。《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公开举行听证。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了一些处罚公开的制度:例如表明身份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编号制度;告知权利制度,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还应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开处罚,增强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有利于宣传法制。公开的目的是保证处罚公正,处罚公正要求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它通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民内心产生警戒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行政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上。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该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五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申请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此外,当事人还有依法请求听证的权利。 
(5)监督、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对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当然也不能是绝对的,必须进行监督和制约。 
(6)三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违反了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时,不能“以罚代赔”、“以罚代刑”三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 
 
95.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有几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处罚作不同的分类。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规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 
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的处罚措施。它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加以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作出警告必须要有书面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指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交送违法行为人本人。口头警告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罚款 
罚款是为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的依法剥夺,对非法收入的剥夺则采取没收方式,这是行政罚款与行政没收的主要差别。罚款的数额由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无权随意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这种处罚与罚款都属于财产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如销售违禁品、销售伪劣产品而获得的钱款。非法财物是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如淫秽书刊、走私物品、用于非法印刷的印刷工具、赌金、赌具等。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这种处罚是一种行为罚。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能力加以限制或在一定期限内加以剥夺,只要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业务活动都可以适用,如责令商店停止营业、工厂停止生产、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医疗诊所停止行医等。第二,这是一种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与剥夺,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的不是直接影响,而是间接的影响。第三,是附有一定期限地限制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是对其行为能力的最终剥夺,当期限届满自然恢复其经营的行为能力。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凭证或者资格证明的处罚措施,是一种资格罚。如吊销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暂扣驾驶执照等。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限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属于人身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较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形式,有关它的设定与实施,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实施权仅限于公安机关,且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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