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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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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7)


 
79.何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这是以立法的目的、内容为标准,对行政立法所作的分类: 
(1)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效力高于其自身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如国务院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制定的实施办法就是执行性立法。其特点是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只对效力比自身高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问题作出说明或规定办法。 
(2)补充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补充法律、法规在某个具体方面内容的不足,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之所以要作补充,是因为法律、法规对某个或某些具体方面的问题难以作详尽规定或不宜规定得过细,为方便实施,行政机关接受授权,在原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 
(3)试验性立法。这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临时立法措施。如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因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由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先制定行政法规,以适应需要,同时也便于总结实施的经验,为制定法律作准备。有时某个带全国性,本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因制定行政法规条件不成熟,而先由某个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加以试行的地立立法活动,也属于这一类。这类立法活动带有试验性、过渡性和超前性。 
 
80.行政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应按《立法法》规定的四个步骤进行:①立法案的提出。全国人大立法,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各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均可提出行政法律议案,经全国人大主席团交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常委联名,可提出法律议案,交常委会审议。②立法案的审议。全国人大立法,立法案进入审议阶段后,按立法法规定,必须经过三审,广泛听取意见后方能付诸表决。首先是提案人在大会作说明,再由各代表团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再由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面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稿;最后由主席团对报告和修改稿进行审议,通过后方能交付大会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常委会一般也必须经三次以上会议讨论、审议,方能付诸表决。③表决经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④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刊登的文本是标准文本。 
 
81.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其制定程序可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四个步骤。 
(1)立项。国务院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提前向国务院申请立项,并说明申请立项的依据,立当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并报国务院审批。 
(2)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行政法规除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外,还应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原则。起草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负责起草的部门还应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起草完毕,起草部门应将草案送审稿,连同各种不同意见的情况说明,涉及有关管理体制和政策方针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查决定。 
(3)审查。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先由国务院的法制机构免责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对规定的制度争议较大,或者送审手续不完备的,国务院法律机构可以缓办或者追回起草部门。对准备送审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将其(或者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还可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对其所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进行协调,办求达成一致,不能一致的,法制机构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机构经认真调查研究,并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对其中调整范围单一,各方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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