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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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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7)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管辖权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问题,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来源于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起诉人作为原告,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那么作为起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就应该享有管辖权的异议权,当然,设置管辖权的异议制度也有利于保证法院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

1、异议的主体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被告。

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尽快顺利进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否则,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就会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由于管辖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考试时不仅可能直接考查对一个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问题,而且还可能将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一并进行综合测试,因此,考生也需要熟悉这一类综合测试题的解答方法。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是民事诉讼中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但又是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诉:

1. 宏观意义上的理解,即法律规定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通常包括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从民事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角度进行规定;而程序法律制度则从如何运用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实体权利的角度作出规定。

2. 微观意义上的理解,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通常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开始审判程序,行使审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而实体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其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权利的请求。

诉的特征是:(1)由当事人提出;(2)向法院提出;(3)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诉 的 要 素

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应当具备的因素。通常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与诉的理由。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原告,以及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因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被告。

二、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需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如在甲某诉乙某,要求其赔偿因被乙某饲养的狗咬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100元钱的诉讼中,咬伤甲某的狗是乙某饲养的,2100元钱是甲某为治疗被狗咬伤而支付的这些事实就构成该侵权之诉的事实理由;而《民法通则》对饲养动物人因其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即构成该侵权之诉的法律理由。

第三节诉 的 分 类

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对此,应当根据对各种诉的特点的理解,准确区分不同的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第三,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二、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其丈夫乙某离婚,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等。可见,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具有以下不同于确认之诉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地现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第二,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发生争议;第三,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消灭。

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例如,基于购销合同而提出的要求卖方及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请求;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等。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不论哪一种给付之诉,都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双务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单务关系,如基于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第四节反诉

反诉是以往考试中经常考查的重要知识点。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例如,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36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向其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大量不合格,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翻修设备所需要的6万元并赔偿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10万元。这一请求即为反诉,可见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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