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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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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9)

(二)法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法人的终止是引起法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破产与撤销。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拖欠其加工费20万元,应当支付加工费。在这个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加工费的纠纷案件之中,不管是原告甲公司出现终止的情形,还是被告乙公司出现终止的情形,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一样的。现以甲公司发生终止为例说明,具体如下:

1.法人发生分立的情况

分立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新设式分立,即甲公司不存在了,分立成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两家独立的法人;二是存续式分立,即甲公司继续存在,其中一部分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丙公司。只要法人分立,就由分立后的新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即由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2.法人发生合并的情况

合并也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新设式合并,即甲公司和丙公司合成了丁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不再存在;二是存续式合并,即甲公司吞并了丙公司,变成了新的甲公司。只要法人合并,就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即由合并后的新甲公司接替原来的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3.法人发生破产的情况

法人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即由清算组接替原法人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4.法人发生被撤销的情况

在法人甲公司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成立了清算组,则由清算组接替原来的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接替被撤销的甲公司继续进行诉讼。

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重点需要掌握的是原告与被告的确定问题。这是因为在确定当事人时,首先必须要确定原、被告。只有确定了原、被告以后才可能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的问题。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作为诉讼中的被告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不作为被告不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将保温壶卖给乙,乙又将该保温壶卖给丙,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保温壶并不保温。于是,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退换保温壶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承担退货返款民事责任的甲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甲乙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的利害关系,因此,甲可以成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到底谁来作当事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如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此时确定被告的标准是张某的行为性质,即如果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法人作当事人;如果是非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则由工作人员自己作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如甲、乙和丙准备共同出资成立一个A股份有限公司,在A公司尚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甲、乙和丙就开始以该A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案件,则应当由甲、乙和丙三个责任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还有的时候,法人已经终止,但有关责任人仍然使用诸如法人原有公章、银行账户、盖章的空白合同文书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此时,实际在使用已经终止法人的名义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也应当由责任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3.雇主与雇工问题

雇主与雇工的问题实际上参照了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问题,即究竟以雇主作为当事人,还是以雇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确定标准是雇工的行为性质,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主作当事人;如果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工自己作当事人。

4.出资、开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因法人出资成立新法人或者上级单位开办新法人引起的民事争议。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出资成立新法人丙公司,在丙公司后来与丁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丁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作为出资人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应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存在出资未足数额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等出资资金问题上的过错,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出资到位,并且不存在抽逃资金等过错,则不能将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出资资金过错,则不论是出资不到位还是抽逃资金,则均可将有资金过错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诉讼人,在其资金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三节共同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形成一对一式的诉讼固然简捷,但是有时可能会存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况,如果对于这类案件也分别进行一个原告诉一个被告的诉讼,则不仅会造成时间、人力、物力等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共同诉讼制度建立十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也是历年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在必要共同诉讼问题上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一)标的的共同

该问题侧重于理解。所谓标的的共同,即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来说,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

特定身份形成标的共同一般可以出现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指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比如父亲起诉要求两个儿子向其支付赡养费,虽然母亲没有一同起诉,但母亲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因为父母子女关系必然决定了父亲有被赡养的权利,母亲同样有被赡养的权利。二是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甲与乙共同构思并行文,从而完成一部文学作品的创作并公开出版发行,此时,甲和乙对该文学作品即享有共同著作权,如果丙剽窃该作品构成侵权,则甲和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共同实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很难分清楚每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究竟各自给受害人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就应当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同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分别实施了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也造成了他人的具体损失,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的具体损失究竟是由哪一个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具体造成的,此时,应将所有实施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如四个小孩一起在五层一户人家的阳台上玩耍,并均往楼下路上扔石头,结果行人张某的头部被五层阳台上落下的石头砸伤,但张某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个小孩所扔的石头砸中自己的头部,此时,张某即可将扔石头的四个小孩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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