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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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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5)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管辖问题上,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有,再看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第二,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第三,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地人民法院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确定的、惟一的选择。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这类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第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件,当事人之间关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为有效的,即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如果协议无效,则按照下列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协议,但由于当事人作出了选择两个法院管辖的约定,因此, 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为无效。

2)、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的确定方法

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分两步确定:

(1)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上海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该问题由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与上海甲公司约定在青岛交货,青岛作为交货地点就是本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第二,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青岛为履行地,青岛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而本案又未实际履行,因此青岛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无管辖权。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则购销类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纠纷案件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实际履行地优先于约定履行地;而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为履行地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这一点, 在本案中未涉及。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掌握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9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往往有多个,不能忽略。

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并存

合同纠纷案件与侵权纠纷案件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但是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存在于同一案件。如甲作为一个加工厂与乙单位在丙地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在其设在丁地的加工分厂为乙加工一台设备,合同还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甲并没有在其设在丁地的分厂完成加工任务,而是经乙同意,在甲设在戊地的分厂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乙单位将设备投入使用后,因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出来的产品80%为次品。为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以及由此而给乙单位造成的原材料损失问题,乙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件中,甲乙之间既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关系。此时,应当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确定案件的管辖,以便作出适当的选择。如果根据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则首先考虑协议管辖问题,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因选择两个法院而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纠 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法定管辖中,甲厂所在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合同履行地,加 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甲、乙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丁地,而实际加工行为地,即实际履行地为戊地,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于在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时,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因此,丁地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如果根据侵权关系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则与此不同。甲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丁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乙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法院,对该案件也有管辖权。 因此,综合全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甲、乙、丁、戊,只不过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同而已。所以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时,不能忽略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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