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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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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4)

第三节 级 别 管 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的:

1、案件的性质

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三类: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而且该中级人民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三是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影响大小

除上述案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件的情节;二是案件涉及的人员多少;三是案件的影响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虽然对重大涉外案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并不是说确定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和国内案件不一样,而是为了保留一条对涉外案件的具体规定条款。第三类案件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比如说专利、海事海 商案件和商标纠纷案件就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此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 域 管 辖

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的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相对于级别管辖而言,地域管辖较为复杂,也更为重要,对此应明确以下问题:

为了能够准确地掌握一般地域管辖,应当首先掌握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浙江省张某在北京居住10个月,后到天津居住两个月,又回到北京近9个月时与李某发生纠纷,此时,北京不能视作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中,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了相应补充规定。其中包括: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地方视作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引起的是财产诉讼,仍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确定赡养费案件管辖的标准是看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是否在一个法院辖区。如老人在海淀区,三个儿子都在顺义区,老人追索赡养费需到顺义区法院去;如果三个儿子分别在顺义区、海淀区、东城区三个不同的地方,则老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

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它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到第33条以10个条文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特殊地域管辖部分,除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容易以综合性较强的多项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的形式测试外,其他通常采取以案例为背景资料的单项选择题或者多项选择题形式考查。由于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难以完全记忆清楚,因此,掌握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第一,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对于票据纠纷案件,除被告住所地之外,最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票据支付地。因此,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再如,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除被告住所地以外,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运输的始发地与运输的目的地,因为所谓的运输即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哪里运输到哪里。下面重点分析合同与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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