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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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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2)

第二节 基 本 制 度

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在理解和掌握合议制度时重点需掌握合议庭的组成。在我国,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陪审

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依法组成后,其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此外,在我国现有法院内部,还存在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即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可能会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有关人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特殊的、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被告当事人的哥哥是参与本案件审理的审判员。因此,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就称为回避制度。在掌握回避制度时,主要侧重于以下几点具体程序内容:

(一)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一点与仲裁中需要回避的有关情形不同,即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如多年的同事、战友等关系,则无须回避,而在仲裁中,即使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

(二) 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判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同,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 回避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采访并报道。可见,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即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置于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而设置的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但是,大家在掌握两审终审制度时,应当重点掌握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在我国,对于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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