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公务员2006-10-26gzhgz.com信息来源

A-A+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一)

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 事 诉 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主要需掌握两点:第一,哪些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如当事人递交答辩状的行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有些则可能属于非诉讼行为的民事行为,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行为、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等。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第二,哪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法律关系。即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即为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诉讼活动并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1991年《民事诉讼法》,广义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方面。其中重点需掌握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这里需注意与民事实体法的区别。例如,由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医疗检测仪运到甲公司住所地。检测仪运到后,甲公司经检测发现其中两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诉讼中,必然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实体法所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确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遵守的程序规则,因此,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民事实体法既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只能适用中国法。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法院主管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即中国领域。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的许多法律都存在各种关系,但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中,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建立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决定民事实体法设定的权利能否实现。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大诉讼法是法院审理三类不同案件所遵守的诉讼程序规则,尽管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毕竟三大诉讼还存在若干区别,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基于处分原则所实行的不告不理制度,这就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一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自诉人自诉。而行政诉讼的职能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肯定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二是举证责任不同。三大诉讼的提起主体不同最终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的;在特殊情况下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有罪,那么就是无罪。而行政诉讼则不同,解决是否依法行政的目的决定了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 本 原 则

不言而喻,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无论其种族、性别、职业等有何区别,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后,在其争议解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同等时,需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得有应诉答辩权,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于辩论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辩论权之行使贯串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这里的诉讼整个过程只能理解为狭义的审判过程。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可以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并得以使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串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大家在理解这一原则时需注意两点:第一,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予以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理解这一原则时需注意几点:第一,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里的机关是指广义的机关,不是仅指行政机关;第二,支持的对象是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支持起诉者不能直接代替受害人成为诉讼的原告,也就是说,支持起诉者可以从物质、精神、法律知识等方面支持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